关于“混存”的定义,《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本条规定了政府储备粮油“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这里强调的是: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的粮食,应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在同一个仓房分货位储存。洞库、地下仓库例外,可分货位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