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从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