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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条规定:“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本条是关于储存技术能力的规定。不代表政府储备粮食实际在库储存时长,更不是储存时限要求,与轮换周期不直接挂钩。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要求政府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技术能力支持控温储藏,契合粮食“绿色仓储”发展方向,有利于政府储备实现绿色储粮,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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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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