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2025年09月02日 【字号: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十一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本条强调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主要依据是:

一是《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二是《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应当落实备案管理要求,备案内容既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也包括其仓储物流设施情况,还包括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切实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这也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