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涛同志来访事项的答复(熏蒸作业)
2026年04月10日 【字号:

江涛同志:

您好!2026年3月23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根据《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5个工作日’是为熏蒸当日前5个工作日内,还是熏蒸当日5个工作日之前”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GB46033-2025)第5.4.2.2条规定:粮食熏蒸作业方案应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相关国家标准未对备案时限作出要求。按照“谁出台谁解释”的原则,建议以《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单位解释为准。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物资储备司
2026年4月7日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