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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德同志: 您好!2026年6月17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粉尘防爆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2条规定,危险区域划分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0区设备保护级别为Ga;20区设备保护级别为Da),0区与20区对设备保护级别要求不同,适用于气体爆炸环境的电气设备不一定适配粉尘爆炸环境。 二、《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GB 17440-2025)第4.1条规定,应根据粮食粉尘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20区、21区、22区。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依据是粉尘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时间,不能简单地按“作业状态”划分。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物资储备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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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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