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
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解读
2018年09月25日 【字号: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印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为及时报道动态、推介典型、总结经验、交流工作,更好地推动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特编印《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简报》,供借鉴参考。

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全面部署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现就开展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通知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重要意义

组织开展本次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防范化解库存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国家粮食库存安全。

开展大清查是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家连续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政策性粮食库存充裕,为宏观调控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同时,随着收储主体多元化、收储形式多样化,以及库存数量的增加,政策性粮食库存的管理难度和风险隐患客观上也在累积,库存安全管理处于重要的关节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查实数量、查明质量,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库存管理能力和水平。

开展大清查是完善强化粮食流通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大清查进一步摸清粮食库存实底,有利于准确研判国内粮食市场的供给形势,增强粮食安全的预见性;有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深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加快消化不合理粮食库存;有利于全面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措施,构建长效机制,提高粮食流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本次大清查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二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三是先行试点,创新方法。结合当前实际,先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试点清查,探索切实可行、高效便捷的方式方法;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清查效率和水平。四是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粮食库存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主要特点

本次清查充分借鉴了2001年、2009年两次全国库存检查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结合近年来粮食库存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在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这次大清查以查清查实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为重点,对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国家粮食政策执行、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补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同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要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二是强化责任。这次大清查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清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着力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具体讲,首先是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其次是普查责任。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地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地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最后是抽查责任。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

三是创新方法。这次大清查从检查方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有创新。比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将在热线电话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开通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线索直通车,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再如,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专项资金,对查证属实的问题,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又如,加强政策性粮食异常情况监测,充分运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监测。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企业。跟踪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此外,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也将在此次大清查工作中得到充分运用。

四是从严清查。在粮食数量方面,对实物检查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从紧掌握测量误差范围,确保清查数量更实更准。在粮食质量方面,除检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外,还增加了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测,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四、范围和内容

本次大清查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清查内容包括:一是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同时,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五、具体步骤

本次大清查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开展。

一是准备阶段。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二是自查阶段。2019年4月底前,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完成自查。三是普查阶段。2019年5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市(地)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四是抽查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五是汇总整改阶段。各地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完善全国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销号整改。2019年10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为加强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的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落实工作经费,增强清查保障。本次大清查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列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预算;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清查水平。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将组织各地师资和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加自查、普查和督导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参加清查的人员熟悉清查要求,掌握检查方法,严格清查程序,提高清查水平,切实发现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是加强案件核查,严肃处理问责。在大清查期间,加大涉粮举报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严明纪律规矩,防止不担当不作为。对有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六是强化外部监督,增强清查权威性。在大清查各个阶段,适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人民群众对粮食库存大清查的监督,增强清查结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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